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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相执字0036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7-27

案件名称

张艳与刘理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艳,刘理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相执字00363号申请执行人:张艳,女,1978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被执行人:刘理想,男,1972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某公司。张艳与刘理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14日作出的(2014)相民一初字第0095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依法调查被执行人刘理想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刘理想有工资收入,经向双方询问,刘理想自愿每月在扣除生活费后将余下工资收入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张艳。申请执行人张艳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即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2014)相民一初第0095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徐继东审 判 员  张月华代理审判员  王曼曼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 华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