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旺苍行初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0-09
案件名称
原告宋大元与被告旺苍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险待遇纠纷一审行政判决书
法院
旺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旺苍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大元,旺苍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法院行 政 判 决 书(2015)旺苍行初字第9号原告宋大元,男,汉族,生于1935年12月5日。被告旺苍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法定代表人王怀成职务局长。委托代理人张峰,男,汉族,生于1990年12月23日,系旺苍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保险管理股负责人。原告宋大元与被告旺苍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旺苍人社局)社会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5年5月2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宋大元,被告旺苍人社局的委托代理人张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宋大元诉称,被告旺苍人社局1997年12月给原告办理的退休证时,对其出生年月核定为1942年错误,应为1935年12月5日。按照四川省劳动厅2007调资政策23号文,2008年4号文规定,70周岁以上退休人员另行增加工资。诉请判令被告补发2007年7月至12月每月45元计270元,2008年1月至2015年5月每月85元计7565元的养老保险待遇,以后每月增加85元。被告旺苍人社局辩称,一、对原告出生年月的认定符合相关政策规定。原告1997年11月通过企业申报,以1942年5月出生、从事井下特殊工种9年以上、年满55周岁办理了退休。根据原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办理职工退休手续时认定出生日期问题的函》(劳办函[1993]67号)和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对职工出生时间的认定,实行居民身份证与职工档案相结合的办法。当本人身份证与档案记载的出生时间不一致时,以本人档案最先记载的出生时间为准”之规定,我局已于2008年5月16日将原告的出生年月更正为1938年12月。二、已按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2007年增加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和《关于2008年增加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文件规定为原告提高了养老保险待遇,自2011年1月起为原告执行了七十周岁高龄补助。请求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宋大元向本院提供了如下证据:1、宋大元1997年5月29日常住人口登记表复印件一份。证明出生日期为1938年12月5日,户口是从江油迁至旺苍。2、2007年4月17日射洪乡柳树镇五仙楼村民委员会给宋大元出具的出生证明一份。证明出生年限为1935年。3、广元市小溪沟煤业有限公司小煤发(2008)16号文件。4、旺苍县劳动与社会保障局,旺劳社发(2008)28号文件。5、劳动部关于《核定职工退休年龄的复函》复印件。6、广元市小溪沟煤业有限公司劳资花名册档案复印件。证明退休当时身份证号填写为510821420527681是错误的,与原告现在的户口身份证号不一致。7、1997年12月31日旺苍县社会保险事业分管局给宋大元颁发的退休证。证明原告出生于1938年而不是1942年。8旺苍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小溪沟煤业有限公司退休人员宋大元反映退休年龄认定的回复。9、旺苍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宋大元同志长期上访要求变更出生时间问题的回复。10、2012年10月27日宋大元向旺苍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投诉状一份。11、宋大元农业银行活期存折一本(领取社会保险金的凭证)。12、宋大元在2007年5月29日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其2007年换发身份证的出生年月为1935年12月5日与退休年龄不符。13、宋大元2007年5月29日常住人口登记表复印件一份。证明这个时间与我的退休年龄不一致。14、2008年、2009年宋大元向伏县长、郭县长、张县长的反映情况的书面材料及批复各一份。被告旺苍人社局向本院提供了如下证据:1、企业职工退休待遇审批表。2、四川省企业职工标准工资审批表。3、1997年5月29日宋大元的常住人口登记表一份。4、旺苍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旺劳社发(2008)28号文件。5、广元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广元市人事局、广元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调查复核广元市小溪沟煤业有限公司退休人员宋大元信访问题的情况报告》。6、广元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广府信复核字(2010)2号对宋大元信访事项复核意见书。7、2008年1月8日宋大元个人申请变动出生年月日的申请书。8、1997年12月31日宋大元的退休证复印件及1998年8月17日残疾证复印件二份。以上证据证明原告宋大元的出生年月日为1938年12月5日。9、四川省人事厅、劳动厅川人退(1991)34号文件。10、劳社部发(1999)8号文件。经庭审质证,被告旺苍人社局对原告宋大元提供的证据质证意见如下:对第1号证据无异议。2、对第2号证据的证明力有异议。该证据是原告本人书写的。对第3至14号证据无异议。经庭审质证,原告宋大元对被告旺苍人社局提供的证据质证意见如下:对第1号证据中出生年月日为1942年有异议。对第2、3、7、8号证据无异议。对第4号证据有异议。对第5、6号证据与本案缺乏关联性。经庭审质证,本院认为原告宋大元向本院提供的第1至14号证据与本案具有关联性,真实性,合法性予以确认。对被告旺苍人社局向本院提供的第1至8号证据与本案具有关联性,真实性,合法性予以确认。经审理查明,原告宋大元于1958年9月进入原三台县工业专科学校(以下简称三台工专)读书至1959年5月休学。1959年秋,三台工专合并到绵阳专区工业交通技术学校(以下简称绵阳工交校)。在宋大元的请求下,1960年2月,原绵阳工交校同意其复读。1961年3月原告被下放回乡支援农业生产。但其未回原籍,带着户口迁移在外做木工为生。1965年,宋大元与射洪县太乙公社的罗素华结婚,婚后育有三女。1980年宋大元与罗素华离婚,宋大元抚养两女继续在外做木工。1982年8月,宋大元的左手大指和食指不慎被电锯锯掉后,以生活无着为由开始上访原绵阳地区。绵阳地区行署作为特殊情况,指示绵阳地区劳动局在下达1982年地区煤炭工业新增劳动指标时,给小溪沟煤矿50名招工指标,其中社会统筹10名指标中含安置待业人员宋大元1名。宋大元于1982年12月被江油县劳动局招工录取,进入原小溪沟煤矿工作(现广元市小溪沟煤业有限公司)。1997年12月31日,广元市小溪沟煤业有限公司为原告宋大元办理了工人退休证(97字第57号),在审批表上登记的出生时为1942年5月,退休证登记的出生时为1938年5月。但1997年5月29日旺苍县公安局常住人口登记表载明:宋大元的出生时间为1938年12月5日;1982年12月25日因招工由四川省江油市中坝镇迁入。其间,原告宋大元未对1938年5月退休证登记的出生时间提出异议。2007年4月,原告宋大元以“当时上学将年龄改小3岁,错报1938年12月出生,以及家庭的兄弟姊妹的生辰簿”为由,经射洪县当地村委、公安机关开具证明,将户口和身份证登记的出生时间更改为1935年12月5日。同年5月29日,旺苍县公安局为宋大元办理常住人口登记卡载明:宋大元的出生日期为1935年12月5日。其后,原告宋大元多次找广元市小溪沟煤业有限公司、县、市及相关部门要求将退休证的出生日期更改为1935年12月5日,并享受企业70岁、80岁以上退休人员的特殊调整待遇政策。2008年3月29日,广元市小溪沟煤业有限公司小煤发(2008)16号文以:虽然该同志的个人档案丢失,但由于其长期上访,广元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信访局相关部门在调阅了宋大元同志的个人档案基础上,形成了处理意见,其中有宋大元同志的基本情况的记录,我们从中查证到宋大元同志的实际出生年龄为1938年;同时又查阅了该同志2007年5月以前的户口簿及其退休证,其登记的出生时间均为1938年12月。据此,该同志的档案真实出生时间应为1938年12月。所以,根据国家相关规定,特请求贵局将宋大元同志的社保登记的出生时间由1942年5月更正为1938年12月。2008年5月16日,被告旺苍人社局以旺劳社发(2008)28号《关于同意更正宋大元同志的年龄的批复》向广元市小溪沟煤业有限公司行文,“同意你司意见,将宋大元同志的出生日期更正为1938年12月”。2009年8月6日,被告旺苍人社局针对原告宋大元长期上访要求变更出生时间的信访问题进行了回复:我局依据你的档案记载、广元市信访局对你的信访问题处理意见中表述的出生时间、你2007年5月以前户口簿登记的出生日期,按劳社部发(1999)8号文件的规定,当本人身份证与档案记载的出生时间不一致时,以本人档案最先记载的出生时间为准。经局退管会研究,将你的出生时间更正为1938年12月,并兑现了相关待遇,希望你予以理解,安度晚年。2010年8月28日,广元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受理并由市劳动保障局、市人事局、市法制办组成信访复核工作组,对宋大元要求“落实政策、确认参加工作时间和工龄、核定定级工资、解决女儿换工”进行了复核。以广府信复核字(2010)2号信访事项复核意见书:1、宋大元的问题不属于落实政策范围,也不存在执行落实政策不到位的间题。2、宋大元1982年12月参加工作是客观事实,其工龄按政策招工之日起计算不应有异议。3、广府办函(1991)46号文件是对宋大元从工资定级和工龄等方面放宽政策进行的处理。本复核意见为该信访事项的终结答复。今后如仍然以同一事由提出投诉请求,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和其他行政机关不再受理。原告宋大元对广元市小溪沟煤业有限公司、旺苍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旺苍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广元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及身份证与档案案记载的出生时间不一致时,以本人档案最先记载的出生时间为准的请示、批复、信访事项复核意见不服,仍坚持应按1935年12月5日出生日期,多次找企业和原劳动部门,要求更改个人档案日期,并解决个人待遇的调整。2013年12月20日,被告旺苍人社局对原告宋大元反映退休年龄认定进行了再次回复,认为其要求以公安部门所更改的出生日期重新核定其应享受的社保待遇没有政策依据。2015年5月20日,原告宋大元以被告旺苍人社局未按1935年12月5日的年龄核定、增发、补发养老保险待遇,诉来本院。本院认为,本案的争执焦点在于核定社保待遇时对出生年月的认定问题。原告宋大元1982年12月被江油县劳动局招工录取,进入原小溪沟煤矿工作,1997年5月29日旺苍县公安局常住人口登记表载明,宋大元的出生时间为1938年12月5日,这是档案最先记载的出生时间。2007年5月29日公安机关为其变更登记为“1935年12月5日”。根据四川省人事厅、劳动厅川人退(1991)34号《关于贯彻执行川人退18号文件中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第三条:“认定干部和工人的出生日期,应按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公安部《关于办理干部退(离)休等手续时认定出生日期问题的通知》组通字(1990)24号规定办理。工人的出生日期,也参照此文件规定认定”、中组部、人事部、公安部组通字(1990)24号第二条“……以档案中最先记载的出生日期为依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规定:“对职工出生时间的认定,实行居民身份证与职工档案相结合的办法。当本人身份证与档案记载的出生时间不一致时,以本人档案最先记载的出生时间为准”、四川省劳社厅、省财政厅23号《关于2007年增加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第四条第四款、川劳社发4号《关于2008年增加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第四条第四款规定:“企业退体人员的缴费年限、年龄,参加工作时间、退休时间等基本情况,以劳动保障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已确认记载的数据为准”等规定,被告旺苍县人社局在为本案原告核定养老保险待遇时,认定原告宋大元的出生年月为1938年12月,并以该出生年月为其增发、补发高龄待遇是正确的,原告宋大元要求被告按2007年公安机关变更后的出生时间核定养老保险待遇无法律和政策依据,其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宋大元要求被告旺苍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其增发和补发退休金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宋大元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蒋乐天审 判 员 任建国人民陪审员 吴 超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靖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