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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黄执字第69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朱兴业与江海涛、耿伟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兴业,江海涛,耿伟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黄执字第693号申请执行人朱兴业,男,1975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委托代理人戚志豪,男。被执行人江海涛,男,1963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被执行人耿伟伟,男,1978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2015)黄执字第693号申请执行人朱兴业与被执行人江海涛、耿伟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2月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因被执行人耿伟伟涉嫌犯罪在押,无法传唤被执行人到庭履行义务。被执行人江海涛无履行能力。经本院向银行金融机构查询存款、向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车辆登记等,发现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案经会商,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黄执字第69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梁云学审判员  李嘉强审判员  王连敬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宋德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