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月执字第368-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海龙、王志强与被执行人周细香、王志君所有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鹰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海龙,王志强,周细香,王志君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
全文
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月执字第368-1号申请执行人王海龙。申请执行人王志强。被执行人周细香。被执行人王志君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月民一初字第65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7月8日向被执行人周细香、王志君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周细香、王志君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周细香、王志君至今仍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申请执行人王海龙、王志强与被执行人周细香、王志君共同所有的坐落于鹰潭市38号路西侧和谐小区13栋5单元05022室的房屋(产权证号:鹰潭市房权证月湖区字第100117**号)产权过户登记在申请执行人王海龙、王志强名下。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涂煜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金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