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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瑶民二初字第0171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合肥文宝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陈斌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合肥文宝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陈斌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瑶民二初字第01710号原告:合肥文宝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法定代表人:徐从江,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德兵,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费维栋,该公司员工。被告:陈斌,男,1969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合肥文宝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陈斌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合肥文宝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合肥文宝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合肥文宝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合肥文宝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孔 艳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胡安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