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石大民初字第200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宋磊与沈建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磊,沈建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石大民初字第2000号原告宋磊,男,1978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大武口区。委托代理人杨金金,宁夏崇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沈建新,男,1957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大武口区。原告宋磊与被告沈建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30日立案受理。依法由本院审判员刘力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宋磊的委托代理人杨金金到庭参加了诉讼,沈建新经本院传票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宋磊诉称,2014年12月12日沈建新找到宋磊称需要资金周转向宋磊借款15万元,宋磊当日将现金15万元交给沈建新,沈建新给宋磊出具借条一份,写明今借到宋磊现金15万元,借期6个月,并约定因该笔债权对宋磊造成损失及费用均由沈建新负担。借款到期后沈建新并未按期偿还借款。宋磊为维护其合法财产权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1.被告沈建新偿还原告宋磊借款本金15万元、支付利息8625元;2.被告沈建新支付原告宋磊律师费4000元;3.本案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沈建新承担。望法院核实事实后判如所请。原告宋磊为支持其主张成立向法院提交的证据及本院的认证意见如下:证据一、借条一份,以证明2014年12月12日沈建新借到宋磊现金15万元,期限6个月,并约定因实现债权产生的费用均由沈建新负担的事实。证据二、宁夏回族自治区律师收费标准、委托合同书、收据各一份,以证明宋磊因实现本笔债权产生律师费4000元的事实。本院认证,以上证据真实、合法,在关联性上能证明宋磊待证事实的存在,予以采信。被告沈建新未到庭参加诉讼,无答辩意见,无质证意见,在举证期限内未向法庭提交证据。根据宋磊的当庭陈述、举证、发表辩论意见以及本院对证据的认证,本院确认以下事实:2014年12月12日沈建新联系宋磊,向其提出借款15万元,宋磊当日将现金15万元交付给沈建新,由沈建新向宋磊出具借条一张,写明:今借到宋磊现金15万元,借期6个月,并约定因该笔债权对宋磊造成损失及费用均由沈建新承担的内容。借款到期后沈建新并未如期偿还借款。宋磊为维护其合法财产权益,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1.被告沈建新偿还原告宋磊借款本金15万元、支付利息8625元;2.被告沈建新支付原告宋磊律师代理费4000元。望判如所请。本院认为,自然人的合法财产等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债务应及时清偿。通过宋磊出示“借条”,在证明力上能体现宋磊与沈建新存在意思表示真实、合法、有效的借款法律关系,沈建新借宋磊款项15万元到期未偿还是事实。宋磊主张沈建新偿还借款本金15万元,确有证据证实,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予以支持。在庭审中,宋磊当庭放弃利息主张,即意味着在程序上、实体上宋磊该部分主张将不复存在,这也是宋磊行使处分权的体现,并无不当。宋磊主张沈建新支付代理费4000元,宋磊出示“律师收费标准、委托合同书、收据”,在证明力上亦能证明宋磊因涉案债务纠纷已支付代理费4000元,该笔费用的支出系宋磊积极实际损失的体现,双方在“借条”中也涉及关于这方面损失负担的约定,且该实际损失在沈建新合理预期范围,该项请求有证据佐证,于法有据,予以支持。沈建新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其所享有相应诉讼权利、法定抗辩权利的放弃,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百九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沈建新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宋磊借款本金150000元;二、被告沈建新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宋磊律师代理费4000元;三、驳回原告宋磊其他诉讼请求。如义务方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552元,减半收取1776元,由原告宋磊负担76元,被告沈建新负担17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 力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范抒意附有关法律条文和注意事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经营者对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四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第二百三十六条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本院特别提醒:当事人上诉的,应当于递交上诉状之日起至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向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则视为放弃上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