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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执字第5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金敏天与姜龙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井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井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敏天,姜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龙井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执字第52号申请执行人金敏天,男,1936年6月10日生,朝鲜族,农民,住延吉市。被执行人姜龙,男,现下落不明。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金敏天与被执行人姜龙之间的(2011)龙民二初字第563号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已将姜龙0300703041号土地转让合同书上的2.06公顷的土地变更为申请执行人金敏天。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1)龙民二初字第56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崔 光执行员 吴云峰执行员 金成一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邵 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