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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广执字第5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6-08-29

案件名称

才蔡坤莲与余仲文离婚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蔡某某,余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云南省广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广执字第51号申请执行人蔡某某,女,1983年4月15日生,汉族,农民,云南省广南县人。被执行人余某某,男,1974年11月25日生,蒙古族,农民,云南省广南县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蔡某某与被执行人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余某某外出打工,家中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蔡某某同意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广南县人民法院(2015)广执字第51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继续执行。审 判 长  余光武审 判 员  钱 广代理审判员  殷家能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梁桂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