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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都大执字第4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仇爱华与孟金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2)

法院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仇爱华,孟金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都大执字第49号申请人仇爱华,居民。被执行人孟金生,居民。申请执行人仇爱华与被执行人孟金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都大民初字第015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仇爱华于2015年1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后,于2015年1月29日向被执行人孟金生发出执行令。在执行中查明,申请执行人仇爱华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孟金生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仇爱华于2015年7月13日同意终结执行,待发现被执行人孟金生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再恢复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孟金生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现申请执行人仇爱华同意终结执行,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都大民初字第0153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二、申请执行人仇爱华发现被执行人孟金生确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高爱军审 判 员  朱文峰代理审判员  孙伟为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杨旭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