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常民终字第117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0-09
案件名称
叶某甲与叶某乙、叶某丙等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叶某甲,叶某乙,叶某丙,叶某丁
案由
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常民终字第117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叶某甲。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叶某乙。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叶某丙。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叶某丁。上述三被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褚宁,江苏华东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叶某甲因与被上诉人叶某乙、叶某丙、叶某丁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不服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2015)天民初字第8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叶某甲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要求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叶某甲申请撤回上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叶某甲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上诉人叶某甲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龙孝云审判员 汪杏芬审判员 王 佳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夏 怡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