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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昆刑执字第992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蔡富秀贩卖毒品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昆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蔡富秀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昆刑执字第9928号罪犯蔡富秀,女,1971年9月15日出生,傈僳族,云南省腾冲县人,文盲,现在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服刑。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九年三月三十一日作出(2009)保中刑初字第9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蔡富秀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九年五月七日以(2009)云高刑终字第734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于二○一一年十二月八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1)云高刑执字第3158号裁定书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零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七年;二○一四年四月十六日经本院以(2014)昆刑执字第6604号裁定书减刑一年。执行机关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于二○一五年六月二十六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没有异议,经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罪犯蔡富秀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该犯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蔡富秀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获记累计分考核表扬2次,被评为二○一四年度罪犯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表扬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蔡富秀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可依法对其予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蔡富秀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自2011年12月8日起至2029年12月7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刀文兵代理审判员  张若楠代理审判员  褚玉春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佳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