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祁行初字第8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起诉人许春生要求撤销祁阳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对其退休待遇的核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祁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祁阳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祁阳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祁行初字第81号起诉人许春生,男,汉族,湖南省祁阳县人,居民,住祁阳县浯溪镇。起诉人许春生向本院提出诉讼,要求撤销祁阳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在《湖南省参保人员基本养老金领取资格审批(核)表》对其退休待遇的核定。本院认为,起诉人许春生所诉事项属于政策性调整范畴,不属人民法院主管。且祁阳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已对其所诉事项作了复查及复核意见。因此,起诉人许春生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许春生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蒋文胜审 判 员  李秋莲人民陪审员  李安玉二0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刘亚玲附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起诉人是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二)······(三)······(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自诉不予登记立案:(一)违法起诉或者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二)······(三)······(四)······(五)······(六)所诉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的。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