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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海法刑初字第6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汤送喜诈骗一审判决书

法院

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汤送喜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江海法刑初字第65号公诉机关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汤送喜,女,1965年出生于广东省鹤山市,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登记住址:鹤山市共和镇泮坑村民委员会。2010年12月15日因犯诈骗罪被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5年1月22日因本案被羁押,同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在江门市看守所。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检察院以江海检公刑诉(2015)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汤送喜犯诈骗罪,于2015年4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5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苑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汤送喜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3年1月起,被告人汤送喜用假名“余惠清”结识被害人周某彩并取得其信任后,以支付高额利息为利诱,虚构买房、装修等事实,先后五次诈骗被害人周某彩款项共计人民币506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汤送喜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借据、到案经过、破案经过、户籍资料、中国移动通信客户详单、中国电信江门分公司客户详单、就医记录、银行账户明细信息、刑事判决书等书证、证人劳某棠、蒋某容、徐某华的证言、被害人周某彩的陈述、被告人汤送喜的供述、辨认笔录及照片、手机短信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汤送喜无���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506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汤送喜犯诈骗罪的罪名成立,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汤送喜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汤送喜当庭自愿认罪,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对被告人汤送喜判处二年六个月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和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汤送喜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22日起至2017年10月21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二、被告人汤送喜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退赔违法所得人民币50600元给被害人周某彩。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罗 斌人民陪审员  吴尔明人民陪审员  邓满强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吴淑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