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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桂阳法民初字第0087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李七妹与皮宗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七妹,皮宗成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桂阳法民初字第00871号原告李七妹,女,1976年11月7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龚筱标,湖南志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皮宗成,男,1983年7月27日出生,汉族。本院于2015年6月3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李七妹与被告皮宗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七妹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现原告李七妹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七妹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849元,减半收取924.5元,由原告李七妹承担。审判员  周海兵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胡 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