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扶诉前保字第6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申请人张淑玲与被申请人张亚军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扶余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淑玲,张亚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扶诉前保字第66号申请人张淑玲,现住扶余市.被申请人张亚军,现年42岁,现住扶余市。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存于张云忠处的卖花生款30000元予以扣押。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张亚军存于张云忠处的卖花生款30000元予以冻结。申请人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诉前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雪峰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单连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