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沈苏执字第0015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1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褚春梅与被执行人张兰香、蒋世平、蒋秀琴、蒋英、蒋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褚春梅,张兰香,蒋世平,蒋秀琴,蒋英,蒋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沈苏执字第00157号申请执行人褚春梅,女,现住沈阳市。被执行人张兰香,女,现住沈阳市。被执行人蒋世平,男,现住沈阳市。被执行人蒋秀琴,女,现住沈阳市。被执行人蒋英,女,现住沈阳市。被执行人蒋斌,男,现住沈阳市。申请执行人褚春梅与被执行人张兰香、蒋世平、蒋秀琴、蒋英、蒋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案申请执行人已撤回申请,不再需要法院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裁定如下:终结(2015)沈苏执字第0015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郭利兵执行员  周俊颖执行员  戴 伟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京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