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锡执字第26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周兵与徐长春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锡林浩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兵,徐长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锡执字第267号申请执行人周兵,男,汉族。被执行人徐长春,男,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锡民一初字第997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徐长春欠款11440.00元,案件受理费86.00元,申请执行费71.60元,共计人民币11597.6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给付。经查,被执行人去向不明,且无财产可共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锡民一初字第99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姜仲元审判员 齐 峰审判员 张艳冬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云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