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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锡执字第26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周兵与徐长春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锡林浩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兵,徐长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锡执字第267号申请执行人周兵,男,汉族。被执行人徐长春,男,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锡民一初字第997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徐长春欠款11440.00元,案件受理费86.00元,申请执行费71.60元,共计人民币11597.6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给付。经查,被执行人去向不明,且无财产可共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锡民一初字第99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姜仲元审判员  齐 峰审判员  张艳冬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云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