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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沛执字第39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夏后力与白继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2)

法院

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沛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夏后力,白继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沛执字第399号申请执行人夏后力,居民。被执行人白继华,居民。夏后力与白继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20日作出(2014)沛民初字第1050号民事判决书,内容:“一、被告白继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夏后力借款本金413659元,支付利息184947元,合计598606元(沛县人民法院案件款账户户名沛县人民法院账号100342559010016666开户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沛县香城路支行);二、驳回原告夏后力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829元,由原告夏后力负担71元,被告白继华负担9758元。”该判决书送达后,被执行人白继华未能按期履行偿还义务,现夏后力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询了被执行人白继华的银行存款,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信息,查询其房产、土地、工商等信息,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本院认为,夏后力与白继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虽经本院穷尽执行措施,仍未能有效执结,被执行人白继华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本案应予终结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4)沛民初字第1050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孙德荣执行员  王为景执行员  侯明光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郝朋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