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衢江执民字第160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江西茂昌实业有限公司与郑玉芳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西茂昌实业有限公司,郑玉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衢江执民字第1607号申请执行人江西茂昌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罗任芬。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黄晓文。被执行人郑玉芳,农民。江西茂昌实业有限公司与郑玉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31日作出的(2015)衢江贺商初字第7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江西茂昌实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义务人郑玉芳支付货款15154元、诉讼费89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郑玉芳下落不明,现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江西茂昌实业有限公司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郑玉芳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向本院提出对本案终结执行的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衢江执民字第1607号案件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王志强代理执行员 毛卓渊代理执行员 伍韦翰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 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