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东商初字第282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9-13

案件名称

常连、陆星进与陆星进、陆金燕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连,陆星进,陆金燕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东商初字第2821号原告:常连。委托代理人:厉国洪。被告:陆星进,1977月9月5日出生,浙江省东阳市画水镇明焕村黄店227号。被告:陆金燕,浙江省东阳市画水镇明焕村黄店227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常连与被告陆星进、陆金燕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撤回对被告陆星进、陆金燕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应予准许。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常连撤回对被告陆星进、陆金燕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62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常连负担。审判员  徐文龙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杜聪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