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东商初字第282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9-13
案件名称
常连、陆星进与陆星进、陆金燕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连,陆星进,陆金燕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东商初字第2821号原告:常连。委托代理人:厉国洪。被告:陆星进,1977月9月5日出生,浙江省东阳市画水镇明焕村黄店227号。被告:陆金燕,浙江省东阳市画水镇明焕村黄店227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常连与被告陆星进、陆金燕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撤回对被告陆星进、陆金燕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应予准许。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常连撤回对被告陆星进、陆金燕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62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常连负担。审判员 徐文龙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杜聪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