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永城商初字第30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永嘉瑞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叶升川、黄静等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永嘉瑞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叶升川,黄静,林志国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三条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温永城商初字第301号原告:永嘉瑞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启耐。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胡斌。被告:叶升川。被告:黄静。被告:林志国。原告永嘉瑞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叶升川、黄静、林志国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6月1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叶升川、黄静立即共同偿还原告借款200000元及利息、逾期利息(利息从2013年10月29日起至2014年2月27日止按月利率15‰计算;逾期利息从2014年2月28日起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四倍计算);2、被告林志国对上述借款及利息、逾期利息承担连带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7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被告叶升川与被告黄静于1999年3月4日登记结婚,于2014年1月6日登记离婚。2013年10月28日,原告与被告叶升川、林志国签订一份《个人保证借款合同》(合同号:13933)。合同载明:原告同意向被告叶升川发放贷款50万元;借款期限自2013年10月28日起至2014年2月27日止,实际放款日期、到期日期与上述约定不一致的,以《借款借据》为准;借款利率为月利率15‰,《借款借据》利率与上述约定不一致的,以《借款借据》为准;还款方式为按月付息,每月的20日为结息日,次日为付息日,逾期付息视为违约,本金至借款期限届满时一次性归还,利随本清;未按期归还贷款本金(含展期),从逾期之日起按约定利率加收50%的罚息利率计收罚息;被告林志国自愿为原告的债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自借款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保证担保范围为贷款本金、利息(包括罚息、复息等)、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同日,被告黄静向原告出具一份《借款确认书》,被告黄静对上述借款予以确认并承诺承担清偿责任。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于2013年10月28日向被告叶升川发放贷款50万元。被告叶升川出具一份《借款借据》,《借款借据》载明:借款金额50万元,约定还款日期2014年2月27日,月利率15‰。借款后,被告叶升川于2013年12月19日归还原告借款本金20万元及20万元的利息5300元,其余借款利息均未支付。借款到期后,被告叶升川、黄静未按约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被告林志国亦未承担保证责任,后经原告催讨,被告叶升川仅于2014年7月12日归还本金8万元,7月17日归还本金2万元。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限被告叶升川、黄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永嘉瑞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0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按照月利率1.5%计算,从2013年10月29日起计算至2014年2月27日止)、逾期利息(逾期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金融机构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从2014年2月28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二、被告林志国对本判决主文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290元,现减半收取2645元,由被告叶升川、黄静、林志国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先预缴上诉受理费5290元,汇款至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温州市财政局非税收入结算户,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温州市分行,帐号:192999010400031950013。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叶 坚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聪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