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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双执字第109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6-04-12

案件名称

苏万仁、王向阳与李小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双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万仁,王向阳,李小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双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双执字第1096号申请执行人:苏万仁。申请执行人:王向阳。被执行人:李小强。本院于2014年10月14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苏万仁、王向阳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李小强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李小强应履行16,000.00元还款义务,承担案件受理费100.00元。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经征询申请执行人意见,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财产线索,书面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第三款、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双执字第109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时,可依申请执行人申请或法院依职权恢复执行。恢复执行不受恢复执行期限限制。执行长  李晓华执行员  范国栋执行员  邰宏波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车璐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