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綦法民管异初字第0006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段昌军与成都成工物流有限公司,重庆永鑫运输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管辖权异议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昌军,成都成工物流有限公司,重庆永鑫运输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綦法民管异初字第00062号原告段昌军,男,1978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高皇镇。委托代理人唐中秋,重庆善义律师事务所律师,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火炬大道101号城市日记3-3号。被告成都成工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龙泉驿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洪湖中路1号。法定代表人张燕。被告重庆永鑫运输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住重庆市綦江区(原万盛区)松林路73号1-14号,组织机构代码73983577-8。法定代表人卢维秀,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段昌军与被告成都成工物流有限公司,重庆永鑫运输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被告重庆永鑫运输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书,以该公司实际的经常住所地一直在重庆市巴南区境内,且其他被告也不在綦江法院辖区、以前也有案件由綦江区人民法院裁定移送至重庆市巴南区法院管辖为由,认为本案应由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将本案移送至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系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属侵权行为类案件,应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而侵权行为地又不在本院辖区,本案申请人重庆永鑫运输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登记注册地虽在本院辖区,但称其实际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或者主要营业地在重庆市巴南区八公里西部国际汽车城3209号,且一年以上,其提供了该公司2014年3月1日起至2015年的房屋租赁合同及缴纳租金的发票为证,足以证明其实际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或者主要营业地在重庆市巴南区有一年以上,故认定其住所地在重庆市巴南区。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被告重庆永鑫运输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立案审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赵大平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江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