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吴江盛商初字第0059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吴江市苏南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陈小伟、苏州潮盛印花制版实业有限公司等小额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江市苏南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陈小伟,苏州潮盛印花制版实业有限公司,钟映如,沈菜英,林泽纯,黄志强,李丽君,陈镇成,福兴织造(苏州)有限公司,翁清拔,颜美银,苏州华韩织造有限公司,王伟涛,詹燕霞,苏州东茂纺织实业有限公司,苏州金荣华轻纺实业有限公司,苏州东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钟钊伟,黄锡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吴江盛商初字第00596号原告吴江市苏南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建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毛春泉、平佳翱,江苏新天伦(吴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朱迅宇。被告陈小伟。被告苏州潮盛印花制版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锡坚,该公司董事长。被告钟映如。被告沈菜英。被告林泽纯。被告黄志强。被告李丽君。被告陈镇成。被告福兴织造(苏州)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翁清拔,该公司董事长。被告翁清拔。被告颜美银。被告苏州华韩织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伟涛,该公司董事长。被告王伟涛。被告詹燕霞。被告苏州东茂纺织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钟钊伟,该公司董事长。被告苏州金荣华轻纺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葛文君,该公司董事长。被告苏州东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锡坚,该公司董事长。被告钟钊伟。被告黄锡坚。本院审理原告吴江市苏南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小伟、被告苏州潮盛印花制版实业有限公司、被告钟映如、被告沈菜英、被告林泽纯、被告黄志强、被告李丽君、被告陈镇成、被告福兴织造(苏州)有限公司、被告翁清拔、被告颜美银、被告苏州华韩织造有限公司、被告王伟涛、被告詹燕霞、被告苏州东茂纺织实业有限公司、被告苏州金荣华轻纺实业有限公司、被告苏州东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钟钊伟、被告黄锡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吴江市苏南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江市苏南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7011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厉昱中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田匡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