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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清民初字第112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原告程某某诉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某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清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清民初字第1125号原告:程某某,男,1982年生,汉族,住清丰县。被告:杨某某,男,1983年生,汉族,住清丰县。原告程某某诉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程某某于2015年6月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作出受理决定,并由审判员王旭栋独任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某某撤回对被告杨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程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旭栋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邵高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