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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乐执字第35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山东昌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林彩英、王者运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昌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林彩英,王者运,王者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乐执字第358号申请执行人山东昌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昌乐县城新昌路33号。法定代表人赵连东,董事长。被执行人林彩英。被执行人王者运。被执行人王者磊。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昌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林彩英、王者运、王者磊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且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昌乐县人民法院(2014)乐商初字第29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若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满良审判员  孙 尧审判员  田守会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金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