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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封民初字第0173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封丘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李照芳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封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封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封丘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李照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5)封民初字第01737号原告:封丘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王建军该单位理事长委托代理人:王继永该单位资产保全部信贷员。被告李照芳,女,汉族,1969年7月20日出生,住封丘县城关乡臧堂村*组。本院于2015年6月2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封丘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李照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由封丘县人民法院审判员刘玉敏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经审理查明,被告李照芳于2010年7月28日在娄堤信用社借款30000元,利率10.17‰,于2011年7月27日到期,到期后经信用社多次催要,被告李照芳共偿还本金16300元并支付利息7610.83元,下欠本金13700元及利息至今未还。为此原告起诉本院,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3700元及利息、罚息。本院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李照芳于公历2015年9月1日之前偿还原告封丘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3700元及利息;下欠本金10000元及利息被告李照芳于公历2016年7月15日之前还清。二、如不按上述期限偿还借款,逾期利率按合同约定的罚息利率执行。上述款项如提前偿还,利息按实际天数计算。本案诉讼费71.25元,由被告李照芳负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笔录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判员 刘玉敏二O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鲍     玉     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