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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梨民二初字第21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梨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榆树台信用社与王国太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梨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梨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梨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榆树台信用社,王国太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梨民二初字第215号原告梨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榆树台信用社。代表人孙志刚,主任。委托代理人刘峰,职员。被告王国太,男,1954年1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告梨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榆树台信用社与被告王国太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梨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榆树台信用社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王国太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梨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榆树台信用社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梨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榆树台信用社撤回对被告王国太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38.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连生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韩雪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