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富场民初字第11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王某与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签发核稿拟稿存卷份,共印12份主送抄送: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富场民初字第118号原告:王某。被告:赵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5年7月13日以原被告双方已经自行协商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依法处分自身诉讼权利行为,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对被告赵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 判 员 金增儿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卢震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