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凤民一初字第0152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陈家祥与张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家祥,张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凤民一初字第01528号原告:陈家祥,农民。委托代理人:王绍忠,农民。被告:张强,农民。原告陈家祥与被告张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9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金贵昌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陈家祥于2015年6月20日变更诉讼请求,原告陈家祥只要求被告张强偿还其借款本金的利息5000元。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2015年7月13日原告陈家祥申请撤诉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陈家祥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家祥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家祥负担。审判员 金贵昌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朱 政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