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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山执字第49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李方强与孔祥富、孔祥宝等买卖合同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方强,孔祥富,孔祥宝,孔祥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山执字第493号申请执行人李方强,农民。被执行人孔祥富,农民。被执行人孔祥宝,农民。被执行人孔祥金,农民。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山民初字第135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方强与被执行人孔祥富、孔祥宝、孔祥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李方强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2015)山民初字第13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本案现已执行完毕。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山民初字第13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任衍民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姜广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