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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执民字第299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卢纯兰与朱桂法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卢纯兰,朱桂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民字第2990号申请执行人卢纯兰。被执行人朱桂法。原告卢纯兰与被告朱桂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6日作出的(2015)东商初字第141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卢纯兰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于2015年7月3日向被执行人朱桂法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支付执行款30万元及利息之义务。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于2015年7月13日就本案有关执行事项自愿协商达成如下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卢纯兰同意被执行人朱桂法于2015年7月13日归还借款本金2万元,于2016年1月1日前归还本金60000元,2016年12月31日前归还本金11万元,2017年12月31日前归还本金11万元,利息待本金还清后双方再协商。经本院执行已执行到位2万元,现因还款期限未到,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为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东执民字第2990号案的执行。若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志强审判员  胡航晓审判员  何 倩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吴丽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