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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义民执字第0047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1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赵铁才与被执行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锦州中心支公司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某某,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锦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义民执字第00470号申请执行人赵某某,男,1953年12月8日出生,汉族,无业,住义县。被执行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锦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锦州市凌河区解放路6段13-61号。负责人王峤,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赵某某与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锦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因被执行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锦州中心支公司已自动履行法律文书所取确定的义务,申请人撤回执行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义民城初字第0091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宋福库审 判 员  李超智代理审判员  王 宽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武向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