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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柏民一初字第25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9-02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赵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柏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柏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赵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柏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柏民一初字第256号原告李某某,男,1985年10月15日生,汉族,农民,小学文化,柏乡县人,住本村。委托代理人郭立刚,河北槐阳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赵某某,女,1983年12月5日生,汉族,农民,小学文化,柏乡县人,住本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赵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诉讼。本案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丽芳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俊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