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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民保字第18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翟言海与王涛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翟言海,王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民保字第187号原告翟言海。被告王涛。本院在审理原告翟言海诉被告王涛建设工程合同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王涛银行账户存款181万元或查封其他相应价值财产一宗,并提供登记在许福会、陈凤侠名下枣房权证台字第××号、枣房台共字第××号房产及2万元现金作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翟言海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王涛银行账户存款181万元或查封其他相应价值财产一宗。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文平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 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