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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一中刑执字第340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崔艳红犯聚众斗殴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崔艳红

案由

聚众斗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二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一中刑执字第3407号罪犯崔艳红,现在天津市子监狱服刑。天津市静海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18日作出(2012)静刑初字第14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崔艳红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四个月。刑期自2011年10月25日起至2018年2月24日止,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天津市女子监狱于2015年7月7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崔艳红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崔艳红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该犯在本次减刑考核期内表现良好,获得监狱表扬奖励二次,单项奖励五次。本院认为,罪犯崔艳红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真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法定条件,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崔艳红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减刑后应执行的刑期自2011年10月25日起至2017年5月2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茹代理审判员 张 丽 娜代理审判员 阎  涛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史 军 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