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涿民初字第169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原告关宝巨诉被告王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涿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关宝巨,王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涿民初字第1694号原告关宝巨,住涿州市委托代理人杨玉辉,保定市富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营,住涿州市委托代理人瞿晓娜,保定市富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关宝巨诉被告王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袁立新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杨玉辉、被告委托代理人瞿晓娜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于2013年5月6日欠原告现金686000元,于2014年5月29日还原告390000元,下欠296000元。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还,无奈原告为了自身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涿州市人民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立即还欠原告296000元。被告辩称,被告欠原告欠款的形成过程是原告承包了松高路雨水方沟工程,被告为原告提供原材料,原告支付了被告预付款686000元,后来由于原告的工程索要工程款困难,原、被告办理了手续,由被告直接向太平洋公司索要材料款,被告才给原告打的欠686000元的欠条,原、被告约定,太平洋公司付给被告款以后,被告才给原告款,现太平洋公司没有支付被告款项,所以请法庭查清事实,给被告还款时间,待被告向太平洋公司要回材料款以后再支付原告。经审理查明,被告王营于2013年5月6日向原告借款686000元,并于当日书写欠条一份,内容为:今欠关宝巨现金陆拾捌万陆仟元整(686000元)王营,2013年5月6号。后于2014年1月29日以银行转账的方式还原告390000元,下欠原告296000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始终未归还欠款,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欠款296000元。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2013年5月6日的欠条原件一份、被告提交的2014年1月29日原告书写的收条一份、原告的起诉陈述、被告的答辩陈述以及庭审笔录记录在卷。本院认为,被告从原告处借款686000元,并于当日给原告书写欠条一份,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后于2014年1月29日归还原告欠款390000元,原、被告之间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在庭审中虽然被告提出原、被告的债务关系是因为给太平洋公司制作雨水方沟工程所形成的,需要太平洋公司给付被告工程款后才能偿还原告欠款,但被告所举证据不能证实太平洋公司欠被告工程款与被告欠原告的欠款有关联性,本院不予认可。故原告要求被告偿还欠款296000元的诉求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营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关宝巨欠款本金296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740元,由被告王营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袁立新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高红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