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栖复执字第7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素梅、王安雷、王盼影、王玉坤、王金珍与被执行人南京嘉诺旅游服务有限公司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素梅、王安雷、王盼影、王玉坤、王金珍,南京嘉诺旅游服务有限公司,庞婷婷、马志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栖复执字第71号申请执行人李素梅、王安雷、王盼影、王玉坤、王金珍。被执行人南京嘉诺旅游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诺公司),本区燕子矶街道和燕路508号。法定代表人XX蒙,嘉诺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庞婷婷、马志坚。申请执行人李素梅、王安雷、王盼影、王玉坤、王金珍与被执行人嘉诺公司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07)栖民一初字第244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李素梅、王安雷、王盼影、王玉坤、王金珍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2月13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调查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信息、房产信息及人员下落,未查到其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现已将马志坚、庞婷婷列入失信人员名单。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07)栖民一初字第244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审 判 长  杨 军审 判 员  韩 栋代理审判员  林志栋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见习书记员  崔凯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