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德民初字第262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连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627
法院
德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连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德民初字第2627号原告王某某,女,1981年6月14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德化县人,住德化县。被告连某某,男,1977年1月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德化县人,住德化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连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期间,原告王某某以双方欲自行协商解决纠纷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5元,减半收取122.5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判员 李 平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小鑫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