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矿民二初字第0009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9-05
案件名称
邢宪立、刘忠与扬州市江都第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扬州市江都第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石家庄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井陉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邢宪立,刘忠,扬州市江都第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扬州市江都第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石家庄分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石家庄市井陉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矿民二初字第00097号原告邢宪立。委托代理人苏德春,石家庄市井陉神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刘忠。被告扬州市江都第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邵伯镇北街88号。法定代表人李兴歧,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任相林,该公司分公司经理被告扬州市江都第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石家庄分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新华区友谊大街398号。代表人任相林,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杜会强,河北佳诚律师事务所律。委托代理尚燕宾,该公司职工。本院在审理原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2015年7月8日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二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815元、保全费5000元,由二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刘爱忠代审判员 王丹丹陪 审 员 韩进贤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路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