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熟海执字第0007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周金德与钱志明、蒋红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金德,钱志明,蒋红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熟海执字第00074号申请执行人周金德。被执行人钱志明。被执行人蒋红英。周金德与钱志明、蒋红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常熟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17日作出的(2013)熟海民初字第046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钱志明、蒋红英归还周金德借款人民币70000元,并按本金70000元自2013年2月24日起至还款之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付逾期滞纳金,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蒋红英归还周金德借款人民币50000元,并按本金50000元自2013年8月1日起至还款之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付逾期滞纳金,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钱志明对上述蒋红英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70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人民币3300元,由钱志明、蒋红英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月30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按生效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法律义务,但其未履行。2015年7月10日,申请执行人表示与被执行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及申请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申请执行人以与被执行人自行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为由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熟海民初字第046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今后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徐晓东审 判 员  朱益虎人民陪审员  朱良保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范群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