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谯民二初字第0043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亳州市欣鹤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常州市嘉泽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亳州市欣鹤混凝土有限公司,常州市嘉泽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谯民二初字第00435号原告:亳州市欣鹤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法定代表人:沙鹤生,职务: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林,安徽公德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416199610708279。被告:常州市嘉泽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法定代表人:屈剑文,职务: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亳州市欣鹤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常州市嘉泽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亳州市欣鹤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常州市嘉泽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亳州市欣鹤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亳州市欣鹤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常州市嘉泽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亳州市欣鹤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XXX人民陪审员 张利伟人民陪审员 明博文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 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