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衡蒸民二初字第220-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魏书咸与蒋修明、刘建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书咸,蒋修明,刘建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衡蒸民二初字第220-1号原告魏书咸,男,1963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被告蒋修明,男,1964年10月7日出生,汉族。被告刘建华,女,1970年1月11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魏书咸与蒋修明、刘建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魏书咸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蒋修明、刘建华住房一套。为此,原告魏书咸及案外人陈秋连以其共同所有的住房为原告的财产保全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魏书咸的财产保全申请及其提供的财产保全担保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四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原告魏书咸及案外人陈秋连共同所有的住房一套;二、查封被告蒋修明、刘建华所有的住房一套。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肖 军代理审判员 阳 林人民陪审员 范召富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熊 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