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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二中执复字第006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限公司天津南门外支行其他合同纠纷执行复议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限公司天津南门外支行,刘国柱,李杰,马超,王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二中执复字第0061号申请复议人(异议人)招商银行股份限公司天津南门外支行。代表人张静,行长。委托代理人肖敏,天津四方君汇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刘国柱。被执行人李杰。被执行人马超。被执行人王骁。申请复议人招商银行股份限公司天津南门外支行不服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西执异字第17号执行裁定,向本院提出复议申请。本院受理后,招商银行股份限公司天津南门外支行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自愿撤回执行异议及复议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复议人招商银行股份限公司天津南门外支行自愿撤回异议及复议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西执异字第17号执行裁定;二、准许招商银行股份限公司天津南门外支行撤回异议及复议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白中信审判员  李会芝审判员  金文奎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吴志祥速录员  李 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