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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夏民初字第0223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李红兵与彭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夏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红兵,彭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夏民初字第02238号原告李红兵,男,1973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李传明(特别授权),夏邑县司法局法律服务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彭涛,男,1963年7月18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红兵与被告彭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审理中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红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85元,减半收取39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云鹏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冯永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