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夏民初字第0223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李红兵与彭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夏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红兵,彭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夏民初字第02238号原告李红兵,男,1973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李传明(特别授权),夏邑县司法局法律服务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彭涛,男,1963年7月18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红兵与被告彭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审理中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红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85元,减半收取39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云鹏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冯永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