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州民一终字第50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韩枫与湘西自治州益源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韩枫,湘西自治州益源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州民一终字第50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韩枫,男,1987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北省红安县人。委托代理人彭昭干,湖南共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程柳泉,湖南共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湘西自治州益源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冯志,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田波,湖南四维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韩枫因与被上诉人湘西自治州益源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法院(2015)吉民初字第2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韩枫及其委托代理人彭昭干、程柳泉,被上诉人益源志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田波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湘西自治州益源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冯志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本院认为,本案审判程序违法,遗漏当事人,导致基本事实认定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吉首市人民法院(2015)吉民初字第298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吉首市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1390元,退还上诉人韩枫。审 判 长 彭志友审 判 员 向美蓉审 判 员 张安成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田娅蓝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