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迁民初字第164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时占富与赵善华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迁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迁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时占富,赵善华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迁民初字第1643号原告:时占富。被告:赵善华。本院在审理原告时占富诉被告赵善华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时占富撤诉。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蔡百响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君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