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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迁民初字第164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时占富与赵善华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迁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迁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时占富,赵善华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迁民初字第1643号原告:时占富。被告:赵善华。本院在审理原告时占富诉被告赵善华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时占富撤诉。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蔡百响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君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