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兴执字第63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6-01-09
案件名称
姚柯伕、曾凡龙等与蒙斯平、何国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文稿纸签发:核稿:会签:拟稿人:事由:附件:发送机关:缮打:校对:份数:发文:字第号年月日封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兴执字第635号申请执行人姚柯伕(曾用名:姚南南、陆志伟)。申请执行人曾凡龙。以上两申请执行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刘文光,广东派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蒙斯平。被执行人何国红。被执行人秦琳。申请执行人姚柯伕、曾凡龙与被执行人蒙斯平、何国红、秦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兴民一初字第18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姚柯伕、曾凡龙于2015年6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蒙斯平、何国红所有的8850000元银行存款或其他资金,或者查封、扣押被执行人蒙斯平、何国红所有的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需要续行查封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逾期不提出申请的,由申请执行人承担相应财产损失的风险或其他法律责任;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林 莉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江旭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