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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德民初字第345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姜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德民初字第3455号原告姜某某,男,1957年4月9日生,汉族,现住德惠市。被告刘某某,女,1964年3月22日生,汉族,现住德惠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姜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姜某某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刘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姜某某撤回对被告刘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返还原告150元,原告自行负担150元;邮寄费72元,返还原告36元,由原告自行负担36元。审判员  于永恩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姜成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