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德民初字第345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姜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德民初字第3455号原告姜某某,男,1957年4月9日生,汉族,现住德惠市。被告刘某某,女,1964年3月22日生,汉族,现住德惠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姜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姜某某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刘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姜某某撤回对被告刘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返还原告150元,原告自行负担150元;邮寄费72元,返还原告36元,由原告自行负担36元。审判员 于永恩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姜成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