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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石大执字第26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王翠英与马涛、张波、石嘴山市宝港冶化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翠英,马涛,张波,石嘴山市宝港冶化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石大执字第262号申请执行人王翠英,女,1975年2月10日出生,回族,个体,住大武口区。被执行人马涛,男,1980年6月18日出生,回族,公务员,住大武口区。被执行人张波,男,1983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大武口区。被执行人石嘴山市宝港冶化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大武口区。法定代表人张波,系石嘴山市宝港冶化有限公司经理。本院根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石大民初字第272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月19日向被执行人马涛、张波、石嘴山市宝港冶化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马涛、张波、石嘴山市宝港冶化有限公司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马涛在金融机构处工资账户内应得款项420983元(肆拾贰万零玖佰捌拾叁元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岳勇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彭磊 关注公众号“”